Blogtrottr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體育 >即時新聞-體育 Manage your social mediaBest social media tool for image publishing to Facebook and Twitter. Look amazing and delight your followers. Get 40% off when you sign up today. From our sponsors 【即時論壇】柯建銘背信案已無上訴理由 Sep 23rd 2013, 07:11 作者:潘欣榮(執業律師、前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近日來,台灣國會因為二位議員對於司法偵辦中涉嫌關說而引發政治動盪,甚至驚動總統及行政長批判國會議長不適格,就其源頭竟是因為該國會議員因自己所涉及的背信案件向檢察長關說,請求其不予上訴而致定案,因而引發喧然大波,姑且不論國會議員對於偵辦中司法案件關說的正當性,本案檢察官選擇不上訴第三審是否適法,其實更是本案應值得檢討之處。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六個月。被告不服,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以:(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二)公司給付2000萬,為何導致免除柯建銘1200萬票據債務?而發還更審,經高等法院判決以:(一)1200萬是公司董事張郁仁自行挪用交付,柯建銘並不知情。(二)柯建銘背書交付之客票雖未兌現,但已列入應收帳款,並未解除票據債務,公司並無損害。(三)挪用欠款雖然抬高交易金額而沖銷,但柯建銘另外開票1240萬擔保股權投資,僅係債務形式的轉換,公司並有預期回收。嗣後投資失敗,純屬風險評估錯誤,並非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四)會計人員證詞,被告未有所謂指示或干涉作帳之情事,而全民電通所為轉帳傳票之記載及財務報表之登載均與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相符,當無所謂登載或紀錄不實可言,自無從據為被告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罪嫌之認定,而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檢察官於收受判決後,經檢察長之指示而不予上訴,是否合法,關鍵處即在於本案是否有上訴第三審的空間。要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謂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即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而就其適用法律或程序上是否有嚴重瑕疵而為審查,並不涉及事實調查。因此刑事訴訟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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